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將勞動者辭退需支付補償嗎?
問: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將勞動者辭退需支付補償嗎?
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該情形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因此,如用人單位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可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問: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將勞動者辭退需支付補償嗎?
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該情形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因此,如用人單位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可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